(六)原文:有余释言。余契经说。非理作意。为无明因。无明复生非理作意。非理作意亦取支摄。故亦说在此契经中。此非理作意。如何取支摄。若言由此与彼相应。则爱无明亦应彼摄。设许彼摄。云何能证非理作意为无明因。若但彼摄即证因果。爱与无明亦彼摄故。应不别立为缘起支。
释:有其他人解释说,别的契经中说,不如理作意就是无明的因,而无明又能生出不如理作意。不如理作意是取支所摄受的法,所以在这部契经中也说不如理作意。这种不如理作意为什么是取支所摄受的?如果说不如理作意与取相应,那么爱和无明支也应该是取支所摄受,如果爱和无明允许是取支所摄,怎么能证明不如理作意是无明的因?如果只是取支所摄,就证得了因和果。爱和无明也是取支所摄的话,就应该不再另外立为缘起支了。
原文:余复释言。余契经说。非理作意为无明因。无明复生非理作意。非理作意说在触时。故余经说。眼色为缘生痴。所生染浊作意。此于受位。必引无明。故余经言。由无明触。所生诸受为缘生爱。是故触时。非理作意与受俱转。无明为缘。由此无明。无无因过。亦不须立余缘起支。又缘起支无无穷失。非理作意从痴生故。
释:又有其他人解释说,别的契经说不如理作意是无明因,无明再生不如理作意,不如理作意是在触的时候出现的,所以别的经说,眼和色为缘生出了愚痴,由愚痴生出的染污浊恶的作意,在受位必然会引生出无明。所以余经说,由于无明的触所生出的三受为缘生出了爱,所以在触位时,不如理作意是与受一起运行的,都以无明为缘。由于有无明支,就没有无因的过失了,有也不需要再立其他的缘起支了,缘起支没有无穷尽的过失,因为不如理作意是以愚痴无明为缘出生的缘故。
原文:如契经说。眼色为缘生痴。所生染浊作意。余经虽有如是诚言。然此经中应更须说。不须更说如何证知。由理证知。何等为理。非离无明。受能为爱缘。以阿罗汉受不生爱故。又非无倒触。能为染受缘。亦非离无明。触可成颠倒。阿罗汉触非颠倒故。
释:如契经中所说,眼色为缘生出愚痴无明,由愚痴无明生出染污作意,别经里虽然有这样的诚实语,但此经中应该再进一步说明,如果不再进一步说明,如何能证知由无明能生出不如理作意?由如理作意才能证知。什么是如理的法?不离无明,受带着无明才能成为生出爱的缘,因为阿罗汉离了无明,所以阿罗汉的受就不生出染污的爱;又不是没有颠倒的触,能作为生出染污的受的缘,因为触是颠倒的,受才是染污的;也不是离开无明,触才可成为颠倒的,正是带着无明的触才有颠倒,阿罗汉没有无明,所以阿罗汉的触就不是颠倒的,生出的受也不是染污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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