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二)原文:阿难。乐受实是无常有为。缘起之法。灭尽之法。败坏之法。离欲之法。灭法也。阿难。苦受亦实是无常有为。缘起之法。灭尽之法。败坏之法。离欲之法。灭法也。阿难。不苦不乐受亦实是无常有为。缘起之法。灭尽之法。败坏之法。离欲之法。灭法也。
释:佛说,阿难,乐受确实是无常的有为法,是由于种种因缘而生起的法,是能灭尽的法,是败坏的法,是能离开对这种受贪欲的法,是会灭的法。阿难,苦受也确实是无常的有为法,是由于因缘而起的法,是能灭尽的法,是败坏的法,是能离欲的法,是会灭的法。阿难,不苦不乐受也确实是无常有为的法,是由于因缘而生起的法,是能灭尽的法,是败坏的法,是能离开对这种受贪欲的法,是能灭去的法。
原文:若领纳乐受。还是思惟。此是我之我者。彼又依于乐受之灭。实应不得思惟。我之我灭。若领纳苦受。还是思惟。此是我之我者。彼又依于苦受之灭。实应不得思惟。我之我灭。若领纳不苦不乐受。还是思惟。此是我之我者,彼又依于不苦不乐受之灭。实应不得思惟。我之我灭。
释:如果在领纳乐受的时候,还是认为这个能领纳乐受的就是我,当又看到乐受灭了的时候,确实就不能再认为领纳乐受的我灭了。如果在领纳苦受的时候,还是仍然认为能领纳苦受的就是我,那么看到苦受灭了的时候,确实不能再认为能领纳苦受的我灭了。如果在领纳不苦不乐受的时候,还是认为能领纳不苦不乐受的就是我的话,当见到不苦不乐受灭了的时候,确实就不能思惟观行能领纳不苦不乐受的我灭了。
原文:对如是言。受是我之我者。要于现见之法。观察我是无常。乐苦皆归于消灭之生灭法。阿难。是故依此。不可能观察。受是我之我。阿难。此中又言。受实非我之我。不得感受者。即是我之我。对彼应如是言。友。无一切所受之处。于其处。还得思惟有我耶。世尊。实不然。阿难。是故依此。不可能观察。受实非我之我。不得感受者,即是我之我。
释:对于认为受是我这样的说法,应该在现前所接触的法中,观察这个我是无常的,乐受苦受都归于能够消灭的生灭法。阿难,因此依据受是无常生灭的现象,不可能观察出受是我。阿难,这里又说受确实不是我,而受之外的想行识才是我。对于有这样不正观点的人应该这样问:善友,在没有苦乐受和不苦不乐受之处,就是色、想、行、识处,还是认为有我吗?阿难回答说:实在是不应该再认为色想行识是我。佛说:阿难,因此根据这样的说法,不可能观察出,受确实不是我,而受之外的色想行识才是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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