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二十三)原文:问。若取为缘。皆是有耶。设是有者。皆取为缘耶。答。亦应作顺后句。谓所有有。皆取为缘。或取为缘。而非是有。谓除有所余有支。
释:问:如果有些法是以取为缘出生的,这些法都是属于有吗?如果这些法都是有的话,都是以取为缘出生的吗?答:这里也是顺后句,顺着后边这句来回答。所有的有都是以取为缘出生的,但是以取为缘出生的法,并不都属于有,还有除了有之外的法,比如十二支中除了有之外的支分,生、老死、行、识、名色、六入、触、受、爱等等支分。取是有支的直接缘,是其他支分的间接缘,都是因为取而出现的。
原文:问。若有为缘。皆是生耶。设是生者。皆有为缘耶。答。诸所有生。皆有为缘。或有为缘。而非是生。谓除生所余老死。最后有支。
释:问:如果有些法是以有为缘出现的,这些法都是属于生支吗?如果这些法都属于生支的话,都是以有为缘出现的吗?答:所有的生,都是以有为缘出现的,但是有些以有为缘出现的法,并不都是属于生支,比如除了生支之外的最后的有支老死,也是以有为缘才能出现的,没有五阴世间的有,就没有老死的现象。
原文:问。若生为缘。皆老死耶。设是老死。皆生为缘耶。答。所有老死。皆生为缘。或生为缘。而非老死。所谓疾病。怨憎合会。亲爱别离。所求不遂。及彼所起愁叹忧苦。种种热恼。
释:问:如果有些法是以生为缘出现的,这些法都是属于老死支吗?如果这些法都是老死支所摄的话,都是以生为缘出现的吗?答:所有的老死现象都是以生为缘出现的,但是有些法的出现以生为缘,却不属于老死现象,比如疾病、怨憎相会、亲爱别离、所求不得,以及由于这些而引起的烦恼忧愁叹息,种种的热恼等等。
1 +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