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九)原文:如契經說。雲何爲無明。謂前際無智。乃至廣說。此了義說。不可抑令成不了義。故前所說。分位緣起。經義相違。非一切經皆了義說。亦有隨勝說。如象跡喻經。雲何内地界。謂發毛爪等。雖彼非無餘色等法。而就勝說。此亦應爾。
釋:比如契經中說,什麽是無明?無明就是對前際的法無智無知的,乃至廣說無明,對中際和後際的法也是無智無知的。這才是了義之說,不能把了義抑制成不了義。所以前邊所說的分位的緣起,與經義相違背,不是所有的契經都是了義說,也有隨更勝的法義而說的。比如象跡喻經中說,什麽是内地界?内地界就是頭髮汗毛指甲等等,雖然内地界並不是沒有其它的色法可以列舉和表示,只是就更明顯突出的色法來作爲代表。同理,無明也是這樣。
原文:所引非証。非彼經中。欲以地界辯發毛等。成非具說。然彼經中以發毛等分別地界。非有地界越發毛等。故彼契經。是具足說。此經所說無明等支。亦應如彼。成具足說。除所說外。無複有餘。
釋:經中所舉出的發毛爪不是証明,經中想要用地界來辯明發毛爪的屬性,並不是不具足的說法。經中用發毛來定義地界,並不是說地界能越過發毛爪等等,所以契經是具足說地界。此經所說的無明等支也是這樣,也是具足說,除了所說的無智之外,再沒有別的釋義。
原文:豈不地界。越發毛等洟淚等中。其體亦有洟等。皆亦說在彼經。如說複有身中餘物。設複同彼有餘無明。今應顯示。若引異類。置無明中。此有何益。雖於諸位。皆有五蘊。然隨此有無。彼定有無者。可立此法爲彼法支。或有五蘊。而無有行。隨福非福不動行。識乃至愛等。是故經義。即如所說。
釋:難道沒有内地界超越毛髮爪等,還有鼻涕眼淚等等色法嗎?身體中也有鼻涕等等色法,契經中也有這樣的說法。比如經中還說過身體中還有其它的物質色法。如果與此相同說還有其他的無明,現在應該給我們顯示出來,如果把非無明的法歸爲無明,這又有什麽意義呢?雖然在十二緣起法各個位中都有五蘊,但如果隨十二支的有無,定說五蘊的有無,就可以把此法支立爲彼法支。有的支分有五蘊而沒有行,如隨著有福和無福的不動行,不動的識、名色、六入、觸、受和愛等支,因此經義就是像那樣說的。
原文:所說四句。理亦不然。若未來諸法。非緣已生者。便違契經。經說。雲何緣已生法。謂無明行。至生老死。或應不許二在未來。是則壞前所立三際有說。緣起是無爲法。以契經言。如來出世。若不出世。如是緣起法性常住。由如是意。理則可然。若由別意。理則不然。
釋:上邊所說的四句之理也不是那樣的,如果說未來還沒有出生的諸法,不是由緣已經出生的法,就違背了契經所說。經中說,什麽是緣已生法?無明、行乃至於生和老死十二支都是緣已生法。有人不同意因果二支在未來世也會出現,這樣就破壞了前邊所立的前後際和中際有的說法。緣起是無爲法,因爲契經說如來出世或不出世,緣起法性常住不壞。依據這個道理,理就通了,由別的意思,理就不通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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