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二十二)原文:问。若受为缘。皆是爱耶。设是爱者。皆受为缘耶。答。应作四句。或有是爱。非受为缘。谓希求胜解脱。及依善爱。而舍余爱。或受为缘。而非是爱。谓除无明触。所生受为缘。所余有支法生。或有受为缘亦是爱。谓无明触所生受为缘。染污爱生。除如是相是第四句。
释:如果有的法是以受为缘而出生的,这些都是爱吗?如果都是爱的话,都是以受为缘吗?答:这个问题应该分成四句来说:一、有的爱出生并不是以受为缘,比如希求殊胜的解脱,以及依靠着对善法的爱而舍掉了其它的爱;
二、有的法是以受为缘出生的,但这个法却不属于爱所摄受的,比如除了以无明的触所生的受为缘的法之外,剩下的其它的有支法的出生,比如一以无明的触为缘所生的受,以无漏的触为缘所生的受,以这样的受为缘出生的法,就不是爱所摄受的法;三、有的法是以受为缘出生的,也是属于爱的支分,比如以无明触所生的受为缘,出生的染污的爱;除了以上所说的法相之外,都属于第四句所摄。
原文:问。若爱为缘。皆是取耶。设是取者。皆爱为缘耶。答。当知此中。是顺后句。谓所有取。皆爱为缘。或爱为缘。而非是取。谓除取所余有支。及缘善爱勤精进等。诸善法生。
释:问:如果有些法是以爱为缘而出生的,这些法都属于取支吗?这些法如果都是取的话,是不是都是以爱为缘出生的?答:这个问题是顺后句,依顺后边的句子(设是取者。皆爱为缘耶。)来回答。就是说所有的取都是以爱为缘才出现的,或者是以爱为缘出现的法,并不都是取,还有除了取之外的剩下的那些有支,以及缘于善的爱而出现的勤苦精进等等诸善法。
所有的取,都是以爱为缘出现的,但是以爱为缘出生的法,并不都是取,还有取之外的法也是以爱为缘出生的,比如有、生、老死等等支分,如果没有爱,把爱断尽了,这些支分就不会再出现了,都灭了。爱是取的直接缘,是其他支分的间接缘,都是因为爱而出现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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