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八)原文:然今正释。契经意者。颂曰。此中意正说。因起果已生。论曰。诸支因分。说名缘起。由此为缘。能起果故。诸支果分。说缘已生。由此皆从缘所生故。如是一切二义俱成。诸支皆有因果性故。
释:现在要正确的解释契经之意,有颂说:此经中意正确的说法是,因生起之时,果已经生起来了,如触生起来的时候,受就已经生出来了。论说,十二支的因分说为是缘起支,由此因支为缘能生起果支的缘故,如触支是缘起支,以触为缘,能生出受的果,以受为缘,能生出爱的果。由十二支的果分受、爱、取等等,说缘已经生起了,如触、受、爱等等缘。由此可说,一切法都是从缘而生起的,如是一切法都是因和果二义一起成就的,因为十二支都有因果之性。
原文:若尔安立。应不俱成。不尔所观有差别故。谓若观此。名缘已生。非即观斯。复名缘起。犹如因果。父子等名。尊者望满。
释:如果这个说法成立的话,安立一切法皆有因果之性,因果应该不是同时成立的。比如说受支是触支的果,触是受的因,触生起最初之时,受并没有同时生起,是在触圆满具足之时受才生起。因果不同时,如果非要说因果同时生起,所观察的法就有差别和缺漏。比如说如果观察此触支法,说是作为缘,所生的受支已经生起了,又叫作缘起法,可是明明受不是同时缘起的,比如因果、父子等等名字,只有在因缘具足的时候才能成立,如果因还不具足,果就不能马上出现。如果因不具足,果就不出现,也就没有因果之说;如果当儿子的因缘还不具足,父亲的名字就不能成立,也就没有父子之说。
原文:意谓诸法有是缘起。非缘已生。应作四句。第一句者。谓未来法。第二句者。谓阿罗汉最后心位。过现诸法。第三句者。余过现法。第四句者。诸无为法。经部诸师作如是白。此中所说为述己情。为是经义。若是经义。经义不然。所以者何。且前所说。分位缘起十二。五蕴为十二支。违背契经。经异说故。
释:经中之意有说诸法的有是缘起法,而已经生起的法却不是缘,不能引生后法生起。非缘起法应该作四句来解说,第一句是未来法,现在的缘,还没有引生出未来世的法,缘起法并没有出现;第二句是阿罗汉最后心位过去和现在的法,阿罗汉过去和现在的缘虽然生起了,但是后世却不会出现了,缘起法不再出生;第三句是除阿罗汉最后心位之外的过去和现在的法,这些法虽然是缘,可是可以引生出的法,却还没有出生,缘起法并不存在;第四句是所有的无为法,既然叫作无为法了,就不会有执取心,那么现在所作的一切,并不会引生后世的法出现,已经没有缘起法。
对此,经部各位大师是这样解释的,然而他们所说是自己的情解还是经文的原意?如果是经中之意,经意却不是这样。为什么这样说?就像前边所说的,各分位的缘起有十二支,五蕴就是十二支,这就违背了契经,契经不是这样说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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