原文:由彼因緣。於今自體差別生起。不應自在變化爲因。何以故。若說自在變化爲因能生諸行。此所生行。爲唯用彼自在爲緣。爲待餘緣。如是自在方能變化。若唯用彼自在爲緣。是則諸行與彼自在俱應本有。何須更生。
釋:由於種種因緣,如今種種諸行的自體差別現出來了,諸行自體差別的出現,其原因不應該是自在變化。爲什麽這樣說?如果說自在變化是出生諸行的因,以此因所生的諸行,是只以自體的自在爲緣,還是還需要其他的緣,這樣的自在才能發生變化?如果是只以自體的自在爲緣,那麽諸行和其自在都應該是本來而有,既然本來而有,還需要再出生嗎?
原文:若言先有自在體性。然後行生。是則諸行。不唯自在爲緣生起。若言自在隨其所欲功用。祈願方能造化。是故亦用欲爲因緣。非唯自在。若爾此欲爲有因耶。爲無因耶。若言有因。即用自在以爲因者。此則同前所說過失。不應道理。若言此欲更有餘因。是則如欲功用祈願。離自在外餘法爲因。如是亦應一切諸行。皆用餘法以爲其因。何須妄計無用自在。
釋:如果說原來就有自在體性,然後諸行得生,那麽這樣的諸行,不是只有以自在爲緣生起的。如果說自在能隨其所欲,其功能作用需要通過乞求和發願才能造化諸行,那麽諸行也是以欲爲因緣出生的,不是只有自在爲緣。如果是這樣的話,這個欲是有因還是無因出現起用的?如果說是有因,是以自在爲因的,這就有與從前所說的有同樣的過失,這個理說不通。如果說這個欲的出現還有別的因,那就像欲的功用一樣,是通過祈願而實現的,離開自在還有別的法作爲生起的因。如果是這樣的話,一切諸行都是以其他的法作爲生起的因,怎麽還會虛妄地計著自在是因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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