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三)原文:若於無明觸所生受。相應心中所有貪愛。即於此心得離系故。貪愛永滅。於現法中。証心解脫。設彼無明不永斷者。依於識等受最爲後。所有諸行。後際應生。由無明滅故。更不複起。得無生法。是故說言無明滅故行滅。次第乃至。異熟生觸滅故異熟生受滅。於現法中。無明滅故無明觸滅。無明觸滅故無明觸所生受滅。無明觸所生受滅故愛滅。愛滅故如前得無生法。由此故說取等惱最爲後。諸行永滅。
釋:如果對於無明觸之後所生的受,在與受相應的心中所生起的所有貪愛,在這個相應心中離開對於貪愛的係縛,貪愛就會永遠斷滅了,在現世之法中証得心解脫。如果無明沒有永遠斷滅,依於識而有的受在最後,受以及之前的觸、六入、名色等等諸行在後世都應該再生出來。因爲無明滅了的緣故,這些諸行都不再生起了,就証得了無生法。 因此說無明滅了行就滅,行滅故識滅,識滅故異熟生的名色滅,異熟生名色滅故異熟生的六入滅,異熟生的六入滅故異熟生的觸滅,異熟生的觸滅故異熟生的受滅。在現世之法中無明滅的緣故無明的觸就滅了,無明觸滅了的緣故無明觸所出生的受就滅了,無明觸所生的受滅了的緣故愛就滅了,愛滅了的緣故,就像前邊那樣証得無生法,因此才說取等煩惱在生死輪回的最後,不取著諸法時,一切行就永遠滅了。
原文:如是於現法中。諸行不轉。由不轉故。於現法中。於有餘依界。証得現法涅槃。彼於爾時。唯餘清淨識緣名色。名色緣識。乃至有識身在。恒受離系受。非有系受。此有識身。乃至先業所引壽量。恒相續住。若壽量盡。便捨識所持身。此命根後。所有命根。無餘永滅。更不重熟。又複此識與一切受。任運滅故。所餘因緣先已滅故。不複相續。永滅無餘。是名無餘依涅槃界究竟寂靜處。亦名趣求涅槃者。於世尊所。梵行已立。究竟涅槃。
釋:一切行滅了以後,在現世之法中一切行就不運轉了,由於行不運轉的緣故,在現世之法還有餘苦可依的世界中,証得現世法的涅槃,就是有餘依涅槃。這個人這時候只有清淨的阿賴耶識緣於名色,名色緣著清淨的阿賴耶識,乃至於還有六識身存在著,永遠領納著離開係縛的受覺,不受有係縛法的受。這個六識身也有前世的業所引生的壽命,長時間的相續的住世不滅。 如果壽命盡了,就會捨棄六識所持著的色身。在此色身之後的後世所有的色身,永遠滅盡再也不會出現,更不會重新生長出來。此六識與一切受隨著因緣滅而任運滅了的緣故,剩下的所有因緣愛取有等等先前都已經滅了,不再相續出現,永遠滅盡沒有遺餘,這叫作無餘依涅槃解最究竟寂靜之處,也叫作趣求涅槃的聖人在佛法建立了清淨的梵行,究竟涅槃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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