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二十六)原文:如無明緣行道理。如是愛緣取。取緣有道理。當知亦爾。如行緣識道理。如是有緣生。當知亦爾。如識緣名色道理。生緣老死。當知亦爾。
釋:與無明緣行的道理一樣,愛緣取、取緣有的道理,你就應當知道也是這樣。與行緣識的道理一樣,有緣生也是這樣;與識緣名色的道理一樣,生緣老死也是這樣。
相同的道理要這樣思惟如下的支分:什麽樣的名色不有,六入就沒有,什麽樣的名色滅了,六入就滅了;什麽樣的六入不有,觸就沒有,什麽樣的六入滅了,觸就滅了;什麽樣的觸不有,受就沒有,什麽樣觸滅了,受就滅了。什麽樣的愛不有,取就沒有,什麽樣的愛滅了,取就滅了;什麽樣的取不有,有就沒有,什麽樣的取滅了,有就滅了;什麽樣的有不有,生就沒有,什麽樣的有滅了,生就滅了;什麽樣生不有,老死就沒有,什麽樣的生滅了,老死就滅了。這些問題都要在定中一一細心思惟觀行。
原文:問。何等受不有。故愛不有。何等受滅。故愛滅耶。答。如行緣識道理。當知亦爾。
釋:問:什麽樣的受不有的緣故,愛就沒有?什麽樣的受滅了的緣故,愛就滅了?答:就像行緣識的道理一樣。由於三種受在運行中,運行完了就滅了,如果對於受沒有任何對治方法,受就會不斷運行下去。由於受的存在的緣故,愛就隨之出現了。如果受滅了,不再感受什麽法,對於法的愛也就不會再出生了,如果全部的受都滅了,愛就全部都滅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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