優婆塞五戒相經第一節原文:佛告諸比丘。犯殺有三種奪人命。一者自作。二者教人。三者遣使。自作者。自身作奪他命。教人者。教語他人言。捉是人。繫縛奪命。遣使者。語他人言。汝識某甲不。汝捉是人。繫縛奪命。是使隨語奪彼命時。優婆塞犯不可悔罪。
釋:佛告訴諸比丘:犯殺戒的人有三種殺人的方式:第一種是自己親自殺,第二種是教唆別人去殺,第三種是派人(代替自己)去殺。自己親自殺,是優婆塞親自去奪取他人的生命;教人殺是用語言告訴另外的人說:把那個人抓住,綁起來殺了;派人殺是對他人(往往是下屬,從屬於自己的人)說:你認識某甲嗎?你把他抓住綁起來,然後殺掉他。當這個使者隨順優婆塞的話殺了某甲時,優婆塞就犯了不可懺悔的罪業。
這裡重點是教人殺和派人殺的區別和利害關係。教人殺和遣使殺有什麼區別呢?教是教唆唆使,最後直接殺人和犯殺戒的是被教者,教者和被教者是平等關係,但教人者罪惡更大。而遣使殺是調遣自己的使者按照自己的吩咐殺人,是代替自己而殺,主殺者是優婆塞自己,被派遣的人屬於聽從安排,完成任務,派遣者是主犯,被派者是從犯,也有罪。無論是教人殺還是遣使殺,主犯和罪魁禍首都是優婆塞自己,所以優婆塞犯不可悔殺戒。其罪業比自己親自殺還要重,因為雖然結果都是殺了一個人,但是教唆和派遣他人去殺,又唆使他人造作惡業,染污了其心和業行,讓與人結下惡緣,種下惡業種子。
原文:複有三種奪人命。一者用內色。二者用非內色。三者用內非內色。內色者。優婆塞用手打他。若用足及餘身分。作如是念。令彼因死。彼因死者。是犯不可悔罪。若不即死。後因是死。亦犯不可悔。若不即死。後不因死。是中罪可悔。
釋:又有三種殺人的方式,第一種是用自己的內色也就是身體殺人,第二種是用非內色殺,就是用身體之外的殺人工具殺人,第三種是同時用內色和非內色殺,就是用手拿殺人工具殺人。內色就是優婆塞的色身,用色身上的某部分打殺,如用手打,或者是用腳踢/用頭撞,或者用其餘的身分打殺,同時心裡這樣想:就這樣打死他。被打的人因此死了以後,優婆塞就犯了不可悔的殺人罪業。如果那個人沒有馬上死,後來還是因為被打而死,優婆塞也犯了不可悔的殺人罪業;如果那個人沒有馬上死亡,後來也沒有因此而死,優婆塞犯中等的可悔罪業。
原文:用非內色者。若人以木瓦石。刀槊弓箭。白鑞叚鉛錫叚。遙擲彼人。作是念。令彼因死。彼因死者。犯不可悔罪。若不即死。後因是死。亦犯不可悔。若不即死。後不因死。是中罪可悔。
釋:使用非內色殺人的情況,如果優婆塞是用木頭、瓦片、石頭,以及刀、長矛、弓箭、白鑞塊、鉛錫合金塊,從遠處向那個人投擲,同時心裡想著讓那個人因被投擲而死,如果那個人真的因此而死的話,優婆塞就犯了不可悔的殺人罪業。如果那個人沒有馬上死亡,後來才因被打而死,優婆塞也犯了不可悔的殺人罪業。如果那個人沒有馬上死亡,後來也沒有因此打殺而死,優婆塞犯中等的可悔罪業。
原文:用內非內色者。若以手捉木瓦石。刀槊弓箭。白鑞叚鉛錫叚。木叚打他。作如是念。令彼因死。彼因死者。是罪不可悔。若不即死。後因是死。亦犯不可悔。若不即死。後不因死。是中罪可悔。
釋:用內色和非內色和合打殺的情況,如果優婆塞用手拿著木頭、瓦片、石頭、刀、長矛和弓箭,白鑞塊以及鉛和錫的合金塊,或者是用木塊打殺,同時心裡念著讓那個人因此而死,那個人如果真的因此打而死了,優婆塞的殺人罪就不可懺悔。如果那個人沒有馬上死亡,後來才因打而死,優婆塞也犯不可悔罪。如果那個人沒有馬上死亡,後來也沒有因此死亡,優婆塞犯中罪可懺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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