優婆塞五戒相經第一節原文:複有不以內色。不以非內色。亦不以內非內色。為殺人故。合諸毒藥。若著眼耳鼻身上瘡中。若著諸食中。若被褥中。車輿中。作如是念。令彼因死。彼因死者。犯不可悔罪。若不即死。後因是死。亦犯不可悔罪。若不即死。後不因死。是中罪可悔。
釋:還有不用內色也不用非內色,也不用內色和非內色和合殺人的情況。為了殺人而和合各種毒藥,或者是放在那個人的眼耳鼻身和身上的患處,或者是放在那個人的飲食中,或者是放在被褥中、車轎中,同時心裡這樣念著:讓他這樣被毒死。如果那個人因此而死了,優婆塞就犯不可悔的殺人罪。那個人如果沒有馬上死亡,過後因此而死了,同樣犯不可悔的殺人罪。那個人如果沒有馬上死亡,後來也沒有因此而死亡,優婆塞犯中等可懺悔罪。
原文:複有作無煙火坑殺者。核殺弶殺。作阱殺觸殺。毗陀羅殺。墮胎殺。按腹殺。推著火中水中。推著坑中殺。若遣令去就道中死。乃至胎中初受二根。身根命根。於中起方便殺。
釋:還有其它殺人之法,如設置一個沒有煙氣的火坑殺,用核殺,用捕小動物的工具殺,作陷阱殺,用殺蟲藥殺,用咒語殺,用墮胎方法殺,按著孕婦的腹部殺,推到火中和水中殺,推到坑中殺,或者把那個人派遣到某處在半路中殺,乃至於在母胎中剛剛出現身根和命根時,用各種方便方法殺。身根是指受精卵,命根是指意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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