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節 殺戒第一
(六)原文:複有作無煙火坑殺者。核殺弶殺。作阱殺觸殺。毗陀羅殺。墮胎殺。按腹殺。推著火中水中。推著坑中殺。若遣令去就道中死。乃至胎中初受二根。身根命根。於中起方便殺。
釋:還有其它殺人之法,如設置一個沒有煙氣的火坑殺,用核殺,用捕小動物的工具殺,作陷阱殺,用殺蟲藥殺,用咒語殺,用墮胎方法殺,按著孕婦的腹部殺,推到火中和水中殺,推到坑中殺,或者把那個人派遣到某處在半路中殺,乃至於在母胎中剛剛出現身根和命根時,用各種方便方法殺。身根是指受精卵,命根是指意根。
原文:無煙火坑殺者。若優婆塞知是人從此道來。於中先作無煙火坑。以沙土覆上。若口說。以是人從此道來。故我作此坑。若是人因是死者。是犯不可悔罪。若不即死。後因是死。犯不可悔罪。若不即死。後不因死。是中罪可悔。
釋:用無煙的火坑殺的情況是,如果優婆塞知道要被殺的人從某條路上來,就在路中提前作好無煙的火坑,用沙土覆蓋上,之後口中說:因為這個人從這條路上來,所以我設置了這個火坑。如果那個人因墮落火坑中而死亡了,優婆塞犯不可悔的殺人罪。如果那個人沒有馬上死亡,過後還是因此而死,優婆塞同樣犯不可悔的殺人罪。如果那個人沒有馬上死亡,後來也沒有因此而死亡,優婆塞就犯中等可悔的殺人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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